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 Anhui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AH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园林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企业和科技服务,为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服务,为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合肥市高新区深港城6栋D单元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省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积极参与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学生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3.学生会员:凡在校就读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学生,自愿参加本学会的,均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会: 1. 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 2.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3. 本会理事会根据安徽省科协的相关规定,按会员条件发展会员,并报本会登记备案,统一编码; 4.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并颁发; 5.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 (一)监事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人数应为1-2人。 (二)学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情况; 4、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5、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 年 9月2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本学会章程根据国家风景园林学会章程,原则上未作大的变动,结合我学会实际仅作了适当文字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