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

安徽省风景园林学术自律公约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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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学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发展和繁荣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学术研究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自律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定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 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四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风景园林行业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八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反对剽窃。所谓剽窃是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照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学会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相关基本学术规范。

第十条 严格遵守《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在教育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 敬业爱岗、树立主人翁精神,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风景园林业务能力,努力为风景园林事业作贡献。

第十三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研、咨询、科普、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十七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求真务实,淡泊明志,不以学术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自重自律,率先垂范,争做风景园林优秀工作者。

(二)在风景园林市场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违规经营,不擅自开发建设,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诚信合作,公平竞争。不诋毁同行的声誉和正当业务,不发布虚假信息,不恶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破坏招投标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不以假冒或仿冒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证件和业绩合同承揽业务或从事经营活动,不搞非法投(融)资,不搞非法挂靠、层层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安全为本,质量为先。强化施工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回避、不隐瞒、不敷衍、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条 弘扬行业精神,遵守文明守则,树立良好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按程序办事,科学论证,慎重决策,注重实效。不盲目开发建设,不急功近利,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擅自改变规划和项目用途,不违规建设经营,不损害群众利益,不损坏行业形象,不破坏生态环境。

(三)在书籍出版、学术成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二十九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三十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三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三十三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三十四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三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自律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学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学会理事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学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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