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和《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满期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条 监事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