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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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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属分会的监督管理,规范、促进分会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参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会,是指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分支机构。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安徽省风景园林学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总会章程,认真执行总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由总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

二、成立分支机构程序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接受总会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行业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总会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支机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资料由发起人报送总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作为总会正式会员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总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须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支机构必须每年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总会会员,报学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行业风景园林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积极向总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组织策划行业交流、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研究和探讨我省风景园林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风景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

()承办总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分支机构的成立和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由总会秘书处向总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有发展20名以上学单位会员(不包括个人会员)能力。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成立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地市学会)的意见;

7、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总会秘书处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总会协助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聘任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总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总会秘书处为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总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与总会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分支机构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总会备案。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总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1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上交总会秘书处,统一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总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隶属分支机构管理,所有会员由总会统一办理会员证并提供会员服务,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总会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七、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对总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未经总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

(九)总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十)总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十一)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学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安徽省风景园林学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支机构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